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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商標領域典型案例

2019年6月11日() | 打印內(nèi)容 打印內(nèi)容

 





  1.MOTO RETA商標異議案
  基本案情
 
  萌童瑞特時尚少兒有限公司(以下稱異議人)于2016年11月14日對李某(以下稱被異議人)經(jīng)初步審定并公告的第18021136號MOTO RETA商標提出異議申請。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嬰兒全套衣”等商品上。異議人異議理由主要有兩點:一是異議人商標MOTO RETA極具獨創(chuàng)性,并于2014年12月30日在西班牙獲準注冊,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是被異議人明知異議人擁有在先使用的商標、商號而進行搶注,主觀惡意明顯,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被異議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進行了答辯,認為被異議人與異議人擁有的商標專用權利范圍不沖突,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符合《商標法》規(guī)定。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經(jīng)查實,被異議人先后在多類商品上申請注冊近900件商標,涉及第3、9、14、18、25、30、43類等多個類別。除被異議商標外,還包括MONCROSS及圖、FILLES PAPA及圖、CLUE DE CLARE等他人在先使用商標。被異議人在不同類別上大量注冊申請與他人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標,且諸多商標因與他人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而被商標局予以駁回;初步審定的商標已有80余件被他人提出異議,因與他人在先使用或注冊的有一定獨創(chuàng)性的商標近似,絕大部分已裁定不予注冊。部分商標被他人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商評委在案件審理中亦認定被異議人申請注冊大量商標,已超出正常生產(chǎn)需要,被申請人行為擾亂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  
  被異議人作為一名自然人,其申請注冊商標數(shù)量、類別明顯超出市場主體的正常需求,且存在大量與他人在先使用且顯著性較強的商標完全相同之情形。在本案中,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在先使用有一定獨創(chuàng)性的MOTO RETA商標完全相同,被異議人亦未能舉證證明被異議商標為其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或說明其設計創(chuàng)意來源,其注冊意圖難謂正當。因此,可以認定被異議人的商標注冊行為明顯具有復制、摹仿他人商標的故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同時其大量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擾亂正常的商標注冊秩序,依據(jù)《商標法》第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典型意義 
  商標的生命在于使用。近年來,市場上出現(xiàn)了大量非以使用為目的、搶注他人知名商標、大量囤積商標牟利的現(xiàn)象。本案系較為典型的非正常申請,即利用我國通過注冊取得商標權的商標制度,將商標作為牟利手段,大量申請注冊。此種申請行為又常與違反誠信原則,復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標的行為交織在一起。 
  與其他典型的大量惡意注冊案件不同的是,本案被異議人搶注的商標并非中國公眾耳熟能詳?shù)膰H一線品牌,而是眾多尚未達到較高知名度的商標,其搶注行為具有一定隱蔽性,但被異議人申請注冊商標與眾多他人在先使用且顯著性較強的商標完全相同,數(shù)量之多、近似程度之高,實難謂巧合。異議部門在審理中通過注冊異常信息提示、查詢相關當事人注冊信息、關聯(lián)案件審理結論等方法,及時發(fā)現(xiàn)、甄別具有一貫惡意的申請者,加強分析研判,嚴厲打擊商標惡意搶注和囤積行為,以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商標注冊意識,營造良好經(jīng)濟發(fā)展環(huán)境。

   2.高山別莊商標異議案
  基本案情  

  云南香格里拉高山別莊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對杭州三吾科技有限公司經(jīng)初步審定公告的指定使用在第35類服務上的第19638921號高山別莊商標提出異議。被異議商標高山別莊指定使用于第35類“廣告宣傳;飯店商業(yè)管理”等服務上。異議人異議理由為:異議人云南香格里拉高山別莊酒店有限公司及其關聯(lián)企業(yè)德欽高山別莊酒店有限公司分別成立于2009年以及2006年。高山別莊是異議人及其關聯(lián)企業(yè)獨創(chuàng)的商標及在先登記的商號,經(jīng)過長期使用及宣傳推廣,已在相關消費者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及影響力。被異議人與異議人具有特定關系,明知異議人商標存在仍進行搶注,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并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相關規(guī)定。同時,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侵犯了其在先商號權。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答辯。  
  本案中,異議人稱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構成特定關系人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標,并提交了如下證據(jù)材料:被異議人杭州三吾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記信息、被異議人之股東鐘某的投資及任職報告、異議人酒店和微信官網(wǎng)建設合同和發(fā)票、企業(yè)郵箱代理合同和發(fā)票、被異議人之股東鐘某與異議人的郵件往來記錄截圖等。上述證據(jù)可證明鐘某是杭州云互科技有限公司股東之一,曾代表杭州云互科技有限公司與異議人發(fā)生業(yè)務合作,簽訂了酒店和微信官網(wǎng)建設合同及企業(yè)郵箱代理合同。同時,鐘某也是本案被異議人杭州三吾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5月20日變更為杭州鮮唄科技有限公司)股東之一。因此,本案被異議人有條件知曉異議人在先使用的高山別莊服務標識。  
  綜上,被異議人在未經(jīng)異議人授權的情況下,申請注冊與異議人在先使用的服務標識相同的商標,指定使用服務與異議人所從事的服務密切相關,因此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商標法》第十五條的相關規(guī)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典型意義  
  本案系適用《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制惡意注冊的典型案例。該條款是《商標法》第三次修改新增的實體條款,這一條款彌補了2001年《商標法》對利用特定關系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無法有效制止的法律缺陷,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實體條款中的重要體現(xiàn)。對該條款中“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或其他關系”范圍的界定,應當從維護誠實信用原則立法宗旨出發(fā),以保護在先權利、制止不公平競爭為落腳點,只要因合同、業(yè)務往來或其他關系而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標存在而進行搶注的,均應納入第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予以規(guī)制。在此類案件中,權利人只需證明在先商標為其在先使用的商標,無須證明商標知名度。本案被異議人因與異議人在先曾經(jīng)存在的商業(yè)合作關系而充分知悉其商標的市場價值與潛在利潤,但其不僅未對異議人在先商標合理避讓,還同時在與異議人主營業(yè)務具有緊密關聯(lián)的第16類、第43類類似商品及服務上申請注冊了高山別莊商標,其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在商標異議程序中正確運用《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對于維護誠實守信的商業(yè)道德和交易安全,凈化和規(guī)范市場環(huán)境有著重要意義。

  3.卡深罕商標異議案
  基本案情
 

  廣州諾拜因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稱異議人)于2017年3月27日對廣州卡深罕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被異議人)經(jīng)初步審定并公告的第19125724號卡深罕商標(以下稱被異議商標)提出異議申請。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于第1類“工業(yè)用粘合劑、生產(chǎn)加工用除脂劑、工業(yè)用軟化劑、化學冷凝制劑”等商品上。異議人認為,被異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三十條的相關規(guī)定,被異議商標應不予核準注冊。被異議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予以答辯,答辯理由主要是: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主張《商標法》第十五條證據(jù)不足。  
  經(jīng)審理,被異議商標卡深罕指定使用于第1類“生產(chǎn)加工用除脂劑、工業(yè)用軟化劑”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8609088號卡深罕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4類“溶劑油、潤滑劑”等。異議人提供了被異議人股東為其雇用員工的勞動合同書、崗位協(xié)議書、被異議人的工商注冊信息、法院關于認定被異議人股東曾作為異議人雇用員工侵犯異議人商業(yè)秘密的判決書等證據(jù)材料。本案中,“卡深罕”非漢語中的固有詞語,為異議人獨創(chuàng)的臆造性詞語,他人獨立設計的可能性非常小,異議人持有的卡深罕商標在當?shù)鼐哂幸欢ㄖ。本案被異議人股東曾為異議人的員工,離職后創(chuàng)建與異議人同行業(yè)公司,其企業(yè)字號“卡深罕”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完全相同,在明知異議人商標存在的情況下,仍在第1類和第2類等密切相關商品上申請注冊包括被異議商標在內(nèi)的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完全相同的4件商標,其行為難謂正當,具有明顯主觀惡意。雙方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密切關聯(lián),構成類似商品。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涉及突破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以下簡稱區(qū)分表)認定商品類似關系的案例。很多惡意申請人利用區(qū)分表預設的類似關系,在非類似但關聯(lián)性較高的商品和服務上注冊與在先權利人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標,以達到攀附他人商譽,謀取不當利益的目的,此種惡意注冊行為應予制止。
  避免商品來源混淆是商標保護的一項基本原則。商標的保護要充分考慮市場實際,對商品類似的判斷也應與時俱進,充分反映市場環(huán)境和交易觀念所發(fā)生的變化,同時要充分考慮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消費者利益的需要,因此在異議等確權程序中,商品類似關系的認定具有一定個案性。實踐中,為避免商品來源混淆而突破區(qū)分表上預設的商品類似關系,一般需要考量商標近似程度、商品的關聯(lián)程度、引證商標的獨創(chuàng)性和知名度,尤其被異議人的主觀惡意等因素。本案中,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文字完全相同。根據(jù)區(qū)分表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分屬不同類別并不類似,但是商品的功能和用途密切相關,被異議人具有明顯主觀惡意。在此情形下,應從商標權本質出發(fā),正確理解商標和商品的關系,充分考慮個案情況,以防止混淆、保障消費者利益為前提,以商品的客觀因素為基礎,同時考慮個案因素,適當突破適用區(qū)分表,以有力地制止惡意注冊行為,依法保護在先權利和合法利益,以實現(xiàn)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4.奧福格商標異議案
  基本案情
 
  法國國家產(chǎn)品原產(chǎn)地與質量管理局于2017年8月11日對通滋國際貿(mào)易(上海)有限公司經(jīng)初步審定公告的第20390515號奧福格商標提出異議申請。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于第29類“魚罐頭;腌制水果;腌制蔬菜;黃油;奶油(奶制品);奶酪;牛奶;牛奶制品;食用油脂;加工過的堅果”等商品上。異議人認為:BLEU D’AUVERGNE(布勒·德·奧福格)是法國奶酪產(chǎn)品的原產(chǎn)地名稱(地理標志),他人不得將其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使用。被異議商標包含了該原產(chǎn)地名稱(地理標志)中文名稱的主要部分,會使消費者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BLEU D’AUVERGNE(布勒·德·奧福格)是公眾知曉的法國地名,被異議商標包含該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的主要部分,根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有關規(guī)定,被異議商標應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被異議人答辯稱:異議人提交的關于《BLEU D’AUVERGNE》原產(chǎn)地冠名保護法令簽署日期晚于被異議商標申請日期。奧福格并非AUVERGNE的中文翻譯,其中文翻譯為奧弗涅。AUVERGNE(奧弗涅大區(qū))不屬于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不存在惡意注冊行為。 
  本案中,異議人提交的證據(jù)材料可以證明,BLEU D’AUVERGNE是法國奶酪產(chǎn)品的原產(chǎn)地名稱,代表了該產(chǎn)區(qū)奶酪產(chǎn)品的特有品質,奧福格為AUVERGNE對應的中文翻譯。被異議商標包含了原產(chǎn)地名稱“BLEU D’AUVERGNE”對應中文名稱的主要部分,而被異議人并非來源于該原產(chǎn)地名稱所標示的地區(qū),因此被異議商標在“奶酪”商品上的注冊使用容易誤導公眾,違反了《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被異議商標用于其他指定使用商品,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本身產(chǎn)生誤認,或者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原料成分、口味、品種、品質等產(chǎn)生誤認,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相關規(guī)定。依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決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外國地理標志保護問題。原產(chǎn)地名稱(地理標志)的形成基于長期的歷史傳統(tǒng),是商品生產(chǎn)加工過程中因含有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作用而長期形成的,是不以官方公報發(fā)布時間所決定的客觀存在。地理標志是工業(yè)產(chǎn)權的保護對象之一,《巴黎公約》、世界貿(mào)易組織《與貿(mào)易有關的知識產(chǎn)權協(xié)議》(Trips協(xié)議)均有相應規(guī)定和保護。我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約》,同時作為世界貿(mào)易組織成員,承擔著保護原產(chǎn)地名稱(地理標志)的義務。地理標志作為一項可以提高產(chǎn)品附加值、促進原產(chǎn)地經(jīng)濟和環(huán)境可持續(xù)發(fā)展的知識產(chǎn)權,具有顯著的經(jīng)濟價值。對地理標志的保護也一直受到各國政府關注。在涉外地理標志保護案件的審理中,商標行政主管部門堅持平等保護中外知識產(chǎn)權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依法履行國際條約義務,在保護地理標志商標,促進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5.藍色之誨商標異議案
  基本案情

  異議人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異議人)于2017年3月6日對被異議人朱某(以下稱被異議人)經(jīng)初步審定并公告的第19053726號 商標提出異議。被異議商標 指定使用于第33類“苦味酒”等商品上。異議人異議理由為:被異議商標 與異議人在先注冊的第3612960號藍色經(jīng)典、第3606409號海之藍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被異議人在第33類商品上申請多件摹仿異議人系列品牌的商標,主觀上具有攀附異議人系列品牌知名度的惡意,其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異議人同時提交證據(jù)材料,其旗下藍色經(jīng)典及系列商標(夢之藍、天之藍、海之藍)所獲得相關榮譽材料,《人民日報》等媒體對異議人及藍色經(jīng)典系列品牌報道,被異議人多次申請藍色之海和 等摹仿異議人商標的檔案信息及被異議人所在公司部分產(chǎn)品的圖片等。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答辯。  
  本案中,異議人提交的所獲榮譽、宣傳報道等證據(jù)材料可以證明,異議人引證商標在第33類“酒(飲料)”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異議人提交的被異議人及所屬公司相關情況的證據(jù)材料可以證明,被異議人與異議人同屬一地,且均為白酒行業(yè),被異議人理應知曉異議人商標。  
  經(jīng)查,被異議人在第33類“白酒”等商品上曾申請注冊藍天之海、藍色之海海天夢、藍包之海、藍色之海、藍色之海夢等多件與異議人在先注冊的海之藍、夢之藍等商標呼叫、含義相近的商標。其中,第9251741號 商標經(jīng)核準注冊后,已由異議人于2015年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無效宣告程序中裁定該商標與異議人在先注冊的藍色經(jīng)典商標構成近似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因此,被異議人具有明顯的摹仿、攀附異議人知名商標的主觀意圖,此種意圖更易增加雙方商標在實際使用中混淆的可能性。因此,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典型意義  
  遏制惡意注冊,提倡誠實信用,是商標異議程序遵循的重要價值觀。本案是較為典型的針對同一權利人商標,多次、反復進行摹仿的案件。本案主要涉及商標近似判斷的問題,一些“傍名牌”商標通過設計、變形等方法,僥幸通過審查的第一道關口,而在異議程序中,審查員通過從商標的知名度、獨創(chuàng)性,主觀惡意及混淆可能性等多個維度去綜合考量,尤其將主觀惡意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傍名牌”行為進行規(guī)制,以體現(xiàn)鼓勵誠信競爭、遏制仿冒搭車的價值導向。  
本案被異議商標由文字“藍色之誨”構成,與異議人藍色經(jīng)典、海之藍等商標文字構成有一定差異,但綜合考慮被異議人多次、反復摹仿異議人商標的系列注冊申請行為,可以認為被異議人具有攀附異議人商標的意圖。此外,被異議人在其在先注冊的 商標被無效宣告后,又重復申請文字完全相同的被異議商標,此種注冊申請行為難謂正當。對于此類商標申請行為,不應囿于商標近似判斷的一般性規(guī)則,而應從保護在先商標商譽、遏制“傍名牌”、鼓勵正當競爭等角度出發(fā),從嚴把握審查尺度,認定雙方商標構成近似商標,以實現(xiàn)對知名品牌的強保護,有效維護健康競爭秩序,激勵市場主體培育自主品牌,推動中國商標品牌創(chuàng)新發(fā)展。

  ◎第15740333號叫個鴨子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案 
  申請商標:  

  一、基本案情
  第15740333號叫個鴨子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由北京味美曲香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于2014年11月19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43類“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烹飪設備出租”等服務上。后經(jīng)審查,以申請商標標識文字部分使用在指定服務項目上,直接表示了該服務的內(nèi)容等特點,并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為由駁回其注冊申請。2016年6月7日,申請人不服上述駁回決定,依法提出駁回復審請求。 
  二、決定結果 
  經(jīng)審理認為,申請商標叫個鴨子及圖用作商標格調不高,易產(chǎn)生不良社會影響,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申請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一審判決維持原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決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原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決定。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188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三、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商標標志有悖于一定時期社會公認的行為準則、價值觀念、道德標準的,屬于該規(guī)定所指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情形。判斷商標標志是否構成上述情形,應綜合考慮其文字組合、構詞方式、應用語境、使用商品、接觸人群等特點。 
  本案中,“鴨子”通常指一種家禽,但在一定語境中也有“提供色情服務的男性”之第二含義。社會公眾接觸到“鴨子”一詞時是將其作為通常含義認知,還是作為第二種含義認知,與其前后語境和作為商標使用的具體情境密切相關。“叫個鴨子”使用“叫”為謂語動詞,使用“個”為量詞,與餐飲行業(yè)中訂餐時常用的謂語和量詞明顯不同,“叫個”+“鴨子”的特殊構詞方式形成的語境容易使人將“鴨子”與前述第二種含義相聯(lián)系,對“叫個鴨子”整體產(chǎn)生“購買男性色情服務”的低俗聯(lián)想。此外,“叫個鴨子”品牌在營銷過程中使用的廣告宣傳用語、營銷戰(zhàn)術等具有“引人遐想”的暗示性,申請人還同時申請注冊了滿足你對鴨子的一切幻想、招只雞來商標,強化了這種低俗聯(lián)想。雖然訴爭商標整體組合中尚有鴨子的具象圖形,但是相比而言,文字的認讀、呼叫和傳播功能更強,更易產(chǎn)生社會影響,鴨子圖形并不能沖淡或者抵消“叫個鴨子”文字所產(chǎn)生的低俗暗示。 
  商標是附著在商品上進入公共領域的商業(yè)標志,除了承載企業(yè)商譽之外,還自覺或不自覺地負載著一定的價值傳揚和文化傳播功能。本案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飯店”等服務上,其在公共領域中的實際接觸者和影響力范圍存在廣泛性和不確定性,商標所體現(xiàn)的文化格調和價值內(nèi)涵能夠通過其使用被廣泛傳播。申請人通過商標標志的低俗暗示打擦邊球,制造營銷噱頭,吸引公眾關注的行為本身也容易對公共秩序、營商文化、社會道德風尚產(chǎn)生不良影響。因此,本案申請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情形,應不予審定并禁止使用。

  ◎第16004180號途牛商標無效宣告案  
  爭議商標:

  引證商標:
 
  一、基本案情
  第16004180號途牛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青島百奕名車匯商貿(mào)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注冊申請,2017年7月4日經(jīng)異議程序決定被準予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0類“折疊式躺椅、墊褥(亞麻制品除外)”等商品上。2017年12月11日,該商標被南京途?萍加邢薰荆幢景干暾埲耍┨岢鰺o效宣告請求。申請人稱:途牛商標系申請人獨創(chuàng),具有很強的顯著性,經(jīng)過大量廣泛的使用宣傳已在旅游行業(yè)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第6631862號途牛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的復制和抄襲,爭議商標的注冊將淡化申請人途牛商標的顯著性,造成消費者誤認,請求依據(jù)《商標法》第十三條等規(guī)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對此,被申請人的主要答辯意見為:“途!睘楸簧暾埲霜殑(chuàng)詞語,爭議商標經(jīng)被申請人長期使用,其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申請人申請高知名度商標保護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二、裁定結果
  經(jīng)審理認為,申請人引證商標曾被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予以保護,且根據(jù)申請人提交證據(jù)可知,途牛商標自2008年開始被廣泛使用于申請人提供的旅游等各類服務上。此外,申請人通過提供旅游服務、廣告宣傳等多種方式,在全國范圍內(nèi)對其商標及服務進行了多方位的大力宣傳和使用,申請人及其途牛品牌獲得了多項榮譽。綜上所述,引證商標在觀光旅游等服務上通過長期廣泛的宣傳和銷售,已為我國相關公眾所熟知。爭議商標途牛與申請人引證商標途牛文字構成相同,其核定使用的存儲和運輸用非金屬容器、枕頭、野營睡袋等商品為申請人所述旅游行業(yè)必需品,存在一定關聯(lián)性。基于此,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已構成對申請人引證商標的復制和抄襲,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誤導公眾,致使申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之情形,應予宣告無效。
  三、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關于在不相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確定其保護范圍、適用條件問題,要從市場交易的環(huán)境和消費者認知的程度等實際情況進行多方位考量,對可能損害當事人及消費者權益、影響公平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等不良后果的商標注冊行為予以禁止。存在復制為公眾知曉的商標或具有“傍名牌”、打擦邊球等行為的前提下,對于知名度較高、獨創(chuàng)性較強、使用在日常消費品或服務上的高知名度商標,對其保護的范圍應予相對適度放寬。

  ◎第10519462號MASkin商標無效宣告案 
  爭議商標:

  一、基本案情 
  第10519462號MASkin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上海源時貿(mào)易公司于2012年2月22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10類“口罩、矯形用物品”等商品上,2016年8月2日經(jīng)異議裁定準予注冊,商標專用期自2015年3月28日至2025年3月27日。2017年5月12日,經(jīng)核準爭議商標注冊人名義變更為上海源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后爭議商標被蘇州世康防護用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提出無效宣告申請。申請人稱:申請人的股東陳某等人在先設計、創(chuàng)作了MASkin商標,被申請人自2012年2月8日起與申請人進行商務合作,并一直通過郵件方式溝通、合作,被申請人注冊使用爭議商標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此,被申請人答辯稱:申請人對MASkin商標不享有在先權利,被申請人授權申請人生產(chǎn)了MASkin口罩,被申請人代表人徐某、申請人代表人陳某分別代表各自公司參與利潤分成,申請人存在搶注被申請人商標的行為。綜上,被申請人注冊使用爭議商標并未違反《商標法》的規(guī)定,爭議商標應予維持。
  二、裁定結果
  經(jīng)審理認為,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在本案中提交證據(jù)可知,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申請人已將MASkin作為商標在口罩等類似商品上進行了使用。而被申請人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與申請人通過郵件方式溝通口罩價格、產(chǎn)品圖樣等信息,二者存在業(yè)務往來關系,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及其MASkin商標理應知曉。爭議商標與申請人MASkin商標文字構成完全相同,其指定使用的口罩、按摩用手套、醫(yī)務人員用面罩商品與口罩商品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被申請人在該部分商品上注冊使用爭議商標已構成對申請人商標的惡意搶注。綜上,爭議商標指定使用在口罩、按摩用手套、醫(yī)務人員用面罩商品上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因此,爭議商標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冊予以無效宣告。 
  三、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特定關系人因合同、業(yè)務往來或者其他關系明知他人商標而搶注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侵害了在先商標使用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合法利益。該條款中對合同、業(yè)務往來或者其他關系范圍的界定應當從維護誠實信用原則立法宗旨出發(fā),以保護在先權利、制止不公平競爭為落腳點,只要因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標存在而進行搶注的,均應納入本款規(guī)定予以規(guī)制。該條款有效制止對利用其他特殊關系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更加明確地彰顯了加強打擊惡意注冊、維護誠實信用原則的立法目的,為在商標確權程序中保護正當合法的在先使用權益賦予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第18436154號哈利波特Halibote及圖商標無效宣告案 
  爭議商標:  
  一、基本案情  
  第18436154號哈利波特Halibote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江川輝勝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稱被申請人)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注冊申請,2017年1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5類“醫(yī)用營養(yǎng)食物、營養(yǎng)補充劑、嬰兒食品、嬰兒奶粉、嬰兒尿褲、嬰兒尿布、人用藥”等商品上。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以下稱申請人)于2017年9月21日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人認為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申請人對HARRY POTTER及其中文譯文哈利·波特享有的知名商品(電影)特有名稱權益和商品化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請求依法予以無效宣告。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予答辯。  
  二、裁定結果 
  經(jīng)審理認為,申請人是哈利·波特系列影視作品的出品方,根據(jù)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哈利·波特系列小說及電影已經(jīng)在中國大陸地區(qū)進行了廣泛的宣傳、播放,并具有較高知名度。“哈利·波特”作為上述哈利·波特系列影視作品中的主角名稱也因此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其知名度的取得是申請人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結晶,也是申請人投入大量勞動和資本所獲得的,由此帶來的商業(yè)價值和商業(yè)機會應為申請人享有的合法權益,并受到法律保護。而爭議商標的顯著識別文字與申請人的上述知名影視作品中的主角名稱哈利·波特完全相同,考慮到實踐中,利用影視作品名稱、重要成員名稱等進行商業(yè)衍生商品或服務開發(fā)已經(jīng)成為現(xiàn)實且普遍的現(xiàn)象,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營養(yǎng)補充劑、嬰兒食品、嬰兒尿褲”等商品上,容易使相關消費者誤認為上述商品與申請人賴以知名的系列影視作品哈利·波特相關或者已經(jīng)獲得了其授權。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可能會不正當?shù)亟栌蒙暾埲嘶谄湎盗杏耙曌髌范碛械纳虡I(yè)信譽,擠占申請人基于其系列影視作品而享有的市場優(yōu)勢地位和交易機會,損害申請人基于其系列影視作品中的主角名稱而享有的在先權益,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  
  另,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是指知名商品獨有的與通用名稱有顯著區(qū)別的商品名稱。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哈利·波特名稱在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人用藥”等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據(jù)此,申請人該項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的立法目的是在商標授權確權程序中解決商標權與相關權利人擁有的其他在先權利之間的沖突問題。該條款所指的在先權利不僅包括現(xiàn)行法律已經(jīng)明確規(guī)定的在先法定權利,也包括根據(jù)《民法通則》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本案申請人所主張的“商品化權”,指的是權利人具有的將知名形象、知名作品名稱等相關標識與商品或服務結合,投入商業(yè)性使用而取得經(jīng)濟利益的權利。由于該權利并非法定的民事權利類型,故將其認定為“在先權益”。當影視作品主角名稱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單純局限于作品、人物本身,與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商業(yè)主體或商業(yè)行為相結合,影視作品相關公眾將其對于作品的認知與情感投射于影視作品及其主角名稱之上,并對與其結合的商品或服務產(chǎn)生信任感和消費需求,使權利人借此獲得影視出版發(fā)行以外的商業(yè)價值與商業(yè)機會時,則該影視作品主角名稱可以構成“在先權益”。  
  商品化權益雖無法律明文規(guī)定,但考慮到哈利·波特作為知名影視作品及其主角名稱所積累的市場知名度和商業(yè)信譽等是申請人投入大量勞動和資本所獲得,為其應享有的合法在先權益,將具有商業(yè)價值的知名影視作品及其主角名稱作為在先權益給予保護,有利于制止利用商標注冊占有他人智慧勞動成果的不誠信行為,對鼓勵智慧成果的創(chuàng)作和商業(yè)轉化、促進文化事業(yè)的蓬勃發(fā)展和塑造良好營商環(huán)境發(fā)揮了積極作用。

  ◎第16325862號1號店yhd.com商標無效宣告案  
  爭議商標:
  一、基本案情  
  第16325862號1號店yhd.com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廣州淘信互聯(lián)網(wǎng)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于2015年2月6日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41類“家教服務、組織表演(演出)、流動圖書館”等服務上,2017年8月7日獲準注冊。2017年9月13日,新崗嶺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人稱:1號店系列商標為申請人所獨創(chuàng)并使用、注冊,具有很強的顯著性,經(jīng)過申請人的大量使用和廣泛宣傳,申請人1號店系列商標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商業(yè)價值,與申請人之間具有唯一的對應關系。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具有很強的主觀惡意性,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爭議商標的注冊及使用將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和混淆,并產(chǎn)生眾多不良后果。因此,依據(jù)《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guī)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對此,被申請人逾期答辯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標分屬不同類別,且爭議商標經(jīng)過被申請人使用已在網(wǎng)絡技術服務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二、裁定結果  
  經(jīng)審理認為,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所有的1號店yhd.com、1號店The Store商標在呼叫、文字構成等方面相同或相近。除本案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先后在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了90多件商標,其中包括微博搞笑排行榜、神廟逃亡、餓了么、應用寶、花唄、借唄、白條、天天果園、58到家、大眾點評、芝麻信用、土巴兔、AA收款、韓后、優(yōu)步、滴滴出行、航班管家等眾多與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標。上述商標或被他人提出異議、無效申請,或因與他人在先商標近似而未能獲準注冊。被申請人在答辯中并未對其注冊上述商標的意圖或設計來源作出合理解釋。據(jù)此,可以認定被申請人的上述注冊行為已明顯超出正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進行不正當競爭或通過囤積買賣商標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圖。該類不正當注冊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還會擾亂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之情形。  
  三、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行為”是指確有充分證據(jù)證明系爭商標注冊人采用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牟取不正當利益等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實踐中,系爭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多件與他人在其他類別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例如應用寶、餓了么ele.me、滴滴出行及圖、韓后、電腦管家等,且系爭商標注冊人并未就上述商標的創(chuàng)意來源作出合理解釋,則可以認為申請人申請注冊上述商標的行為明顯具有攀附他人已經(jīng)形成的商譽的主觀惡意。該行為屬于本條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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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市場監(jiān)管報) 作者() 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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